車主王小姐將車開到4S店是為了將愛車好好地頤養(yǎng)美容的,可是沒想到王小姐的車開到那里卻無緣無故多花了2023元修繕費,這讓她很是承受不了,于是她一紙訴狀將裝飾公司訴至法院。上面俺們就詳細理解一下吧。
[案件回放]
王小姐駕駛愛車到某汽車裝飾公司做“汽車美容”——為汽車的前擋風玻璃貼膜。裝飾公司員工程某在貼膜進程中,因操作不當,形成汽車的BCM電腦進水損壞。為修繕BCM電腦,王小姐在4S店共收入修繕費2023元。
面對憑空收入的2023元修繕費,王小姐要求裝飾公司全部予以賠償,而裝飾公司只贊同將貼膜費用500元退還。單方就賠償事宜協(xié)商未果,王小姐一紙訴狀將裝飾公司訴至法院。
[法院判決]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以為:裝飾公司員工程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,因程某的差錯給王小姐形成了財富損失,該當由裝飾公司承當賠償責任。最終法院判決由裝飾公司賠償王小姐修繕BCM電腦的費用2023元。
[律師評析]
這個案件的關注重點在于,公民的財富權遭到進犯后,如何確定侵權人、如何確定損失以及侵權人承當什么樣的賠償責任。
首先,在本案中,施行差錯行為的是裝飾公司的程某,而與王小姐簽署汽車美容合同的是裝飾公司,那么該當由誰來為王小姐的損失買單呢?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(以下簡稱“侵權責任法”)第三十四條的規(guī)則:“用人單位的任務人員因執(zhí)行任務義務形成別人損害的,由用人單位承當侵權責任”。因而,程某作為裝飾公司的員工,其停止貼膜的活動是在執(zhí)行任務義務,故王小姐的損失應由裝飾公司來賠償。
其次,侵權行為所形成的損失如何確定?依據(jù)《侵權責任法》第十九條的規(guī)則,“損害別人財富的,財富損失依照損失發(fā)作時的市場價錢或許其他方式計算”。詳細到本案,王小姐所破費的修繕費就是實踐發(fā)作的損失,因而,該當依照王小姐提供的修繕費發(fā)票上的金額即2023元停止賠償。
再次,關于侵權人承當什么樣的責任成績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則:公民、法人由于差錯損害國度的、個人的財富,損害別人財富、人身的,該當承當民事責任。可見,普通的侵權責任均是以侵權人有差錯為前提,差錯大小決議著承當責任的比例。本案中,程某由于操作不當形成王小姐財富的損失,是一種差錯侵權行為,關于損害結果,王小姐沒有任何差錯,因而裝飾公司該當承當全部賠償責任。
此外,需求指出的是王小姐與裝飾公司構成了“汽車美容效勞合同關系”,裝飾公司為其提供“汽車美容效勞”,王小姐領取效勞費。在這一合同實行進程中,由于程某的侵權行為招致王小姐蒙受了財富損失,對此,王小姐是以侵權之訴要求裝飾公司承當賠償責任的。而為汽車貼膜的“效勞合同”曾經(jīng)實行終了了,所以裝飾公司并不應退還500元的貼膜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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